2021-08-30 admin
诫勉谈话提纲
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1):
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 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视诫勉谈话的作用(3):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中纪委、中组部近日出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七种情况,如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等等。尤其是对有“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情况的干部,只是有腐败的苗头,并不能算是腐败分子,对这样的“问题干部”,通过谈话,敲敲警钟,说清情况,的确能够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诫勉谈话是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降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他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把领导干部官德官风及行政作为中的隐患问题消弭于萌芽状态,既是对领导干部的真正关心爱护,更能起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尤其是对那些处于违纪违规临界点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被证明是一种很有用的方式方法。作为一种预防措施。诫勉谈话是在发现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往的反腐败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腐败分子并不都是一下子就坏掉的,而是有一个从一般违纪逐渐发展到严重违法犯罪的过程。因此从苗头抓起,早打预防针,就显得非常必要,可以使干部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不至犯下更严重的错误。
诫勉谈话的实质是一种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教育”,根本目的在于教育干部、挽救干部。诫勉谈话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反对不教而诛,反对把犯错误的同志一棍子打死,从团结教育的愿望出发,通过强化对犯错误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不过话说回来,良药苦口,忠言逆耳。总会有一些“问题干部”既无自知之明,更无感谢关心、爱护之意。所以,要让诫勉谈话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方面,诫勉谈话应与民主生活会制度、离任审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起来,有意识地对诫勉干部进行思想、工作、生活等多方面的综合教育,增强诫勉对象的纠错自觉性,以达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之目的。同时建立起严格的调查回访制度。另一方面,干部监督管理的渠道要更广、触觉要更灵敏一些。来信来访及媒体曝光固然是“发现”诫勉对象的主渠道,上级部门也要尽量增加主动性和预见性,见微知著。总而言之,诫勉谈话具有很强的临界预警功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千万不能沦为形式,变成马后炮。
诫勉谈话制度(3):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几种事项:
(一)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三)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第四条 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五条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免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 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入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对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应适当场合予以澄清。
第九条 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十条 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在所在单位的有关会议上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如有必要,也可就被谈话人的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解释、说明、澄清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4):
市纪委制定出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规范诫勉谈话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办法》指出,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少于两人,由市纪委机关承办室提出主谈人建议,呈报市纪委协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的,必要时需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办法》明确了开展诫勉谈话的程序和纪律要求。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诫勉谈话对象的解释和说明,对诫勉谈话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谈话中应坚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徇私情;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诫勉谈话对象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如实回答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同时,要在本单位近期民主生活会上把接受诫勉谈话所涉及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诫勉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涉及的问题要形成书面说明和检讨,于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承办室;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写入书面说明。
诫勉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市纪委机关承办室应将《诫勉谈话决定书》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诫勉谈话对象是纪检监察系统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诫勉谈话决定书》同时抄送市纪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为防止诫勉谈话走过场、流于形式,《办法》还建立了跟踪问效机制,要求将诫勉谈话情况及时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将相关数据录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由承办部门跟进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纪委诫勉谈话记录范文(5):
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 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
1. 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
2. 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
3. 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4. 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二、 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
三、 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 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 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 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5. 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
《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6):
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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